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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征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深圳市自11月1日起紧急对二手房交易开征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两项税收。教育费附加面向所有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对普通二手房交易免予征收。
  根据市地税局通知,从11月1日起,在我市转让房地产(房屋和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的附加率计征教育费附加,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本次紧急加征的房地产转让教育费附加分两种方式征收,一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费款。从2005年11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应在次月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局(税务所)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二是委托国土房管单位代征费款。对由国土房管单位代征税款的房地产转让行为,从2005年11月1日起由国土房管单位代征营业税的同时,一并代征教育费附加。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国土房管代征单位受理产权过户申请资料的当天。
  与此同时,酝酿已久的土地增值费改税工作也从11月1日起实施。据介绍,本次地税部门征收的土地增值税,原来由国土房产部门以土地使用费的名义征收,后名称改为土地使用税。为促进房地产发展,深圳市一度停征了土地使用税。经过一段时间的缜密调研,今年11月1日起深圳市正式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成为国内大中城市中最后一个实现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城市。据介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本市的房地产业不会产生大的影响,个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不受任何影响。
  根据规定,个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转让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凡居住超过5年以上(含5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
  费改税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按月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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